2005年8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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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仓促出院死亡 医院不能举证担责
简强 张昱

  案件回放
  患有十二指肠溃疡并幽门梗阻的胡某,在某医院进行了手术,但在病情尚未稳定时即被医院安排出院,以致错失最佳观察、治疗时机而身亡,其家人在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,仍将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5.3万元。近日,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某医院担责20﹪,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.06万元。胡某因患有十二指肠溃疡并幽门梗阻,在新余市某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。术后,在胡某只是全身状况逐渐好转,但体温尚未稳定、身体并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,院方即安排其出院。后胡某因病情出现反复,再次住院手术,但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事后,新余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,只是认为患者在第一次手术后被安排出院略显仓促。
  法院说法
  后胡某家属将某医院起诉至法院。一审判决后,胡某家属不服,上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法院。新余中院经审理认为,患者胡某到医院就医,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,医院应按照治疗规范和常规为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。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后,在患者只是全身状况逐渐好转,体温尚未稳定、身体并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,即安排胡某出院,是有违正常、合理的医疗行为,新余市医学会亦认为略现仓促。医院未能举证该行为不会导致患者病情加重,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,故院方存有一定的过错行为。该病例虽被新余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,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,侵犯了患者所享有的医疗服务权利,应担责20%。